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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0 17:10:52 作者: 欧宝手机app下载 来源:欧宝平台下载地址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市配套费征收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制定出台的《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及201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亟待进行修订。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改制定,是在徐州市现行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考无锡等城市经验作法,对主城区配套费征收工作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具有制度性和实践性基础。

  2022年2月17日,《管理办法》修订被列入《2022年度徐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项目目录》。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市委、市政府领导格外的重视,多次召集住建、发改、财政、资规、市场监管、审计等相关单位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期间,根据会议精神和有关部门意见,数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2年7月,在市司法局指导帮助下,市住建部门聘请省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管理办法》开展了风险评估并提出了相关意见。11月1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12月6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包括鼓楼区、云龙区和泉山区。同时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1年制定的《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规定: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根据原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会商意见,参照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征收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根据财政部《关于逐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中“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的规定,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及201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中关于减免、分期缴纳配套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 9号)相关规定,主城区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是中小学学校的安全工程;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三是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同时明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减少了自由裁量权,更加体现了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营商环境建设有关要求,为减少企业、单位办事环节,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配套费。对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的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由征收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减免手续。

  《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及《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徐政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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