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颜某系曲靖市沾益区西平大街某社区原出纳,2004年至2022年7月,颜某担任曲靖市沾益区西平大街某社区出纳,从事社区出纳具体工作。2018年至2022年6月,颜某运用经办社区居民交纳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建造费的职务便当,将收取的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建造费123.36万元不入账,该费用被颜某用于个人浪费运用。2022年6月13日,颜某自动到沾益区监委投案,并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并退缴涉案金钱15万元。2023年2月10日,颜某被沾益区纪委开除党籍。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本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颜某作为曲靖市沾益区西平大街某社区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依法惩办。 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子事实清楚,罪名建立。被告人颜某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违法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分,其活跃退缴部分违法来得到的,可酌情从轻处分。归纳被告人颜某的认罪态度、悔罪体现、社会危害性等违法情节,本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颜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10万元;被告人颜某已退缴的1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曲靖市沾益区西平大街某社区;责令被告人颜某向曲靖市沾益区西平大街某社区退赔108.36万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 ”本案被告人为社区工作人员,虽非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其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收取的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入单位公账,据为己有,严峻侵害了单位的产业所有权,故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惩罚。
事例是最好的清醒剂,是最鲜活的教材。近年来,富源县人民法院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充沛的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撼效果,有用冲击影响营商环境的违法,尽力营建安全安稳的生产经营环境。经过对典型案子的揭露发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纪守法、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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